非工作人員受賄罪認定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受賄罪指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接下來重慶刑事律師就來跟大家講講非工作人員受賄罪認定標準。
(一)非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概念
非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 非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構成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對公司、企業以及非國有事業單位、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職務活動的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刑法修正案(六)》第7 條修改了《刑法》第163 ? 條第2 ? 款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處罰。
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其他單位的人員”包括非國有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如教育、科研、醫療、體育、出版等單位的從事組織領導以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人員。在國有公司、企業、國有其他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國有其他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受賄的,不成立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而應依照《刑法》第385 ? 條、第386 條的受賄罪處罰。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故意利用其職務之便接受或索取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
(三)非工作人員受賄罪的認定
1、劃清非工作人員受賄罪與非罪行為的界限。(1)按照《刑法》第163 ? 條的規定,構成非工作人員受賄罪是受賄數額較大的,不足較大數額的按一般受賄行為處理。數額較大的具體界限,根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6年3月28日由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80次會議、2016年3月25日由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50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第十一條:刑法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占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于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一條:“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第二條:“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在法律、政策許可的范圍內,通過自己的勞動換取合理報酬的,不屬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受賄,因而是合法行為而不是犯罪。
(3) ? 非工作人員接受親朋好友的一般禮節性饋贈,而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親朋好友謀取利益的,不成立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上述(2)、(3)兩點說明,區分非工作人員受賄罪與合法行為的界限,關鍵是看行為人獲得的財物是否屬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利益而取得。
(4)區分以收受回扣、手續費為特點的非工作人員受賄罪與正當業務行為的界限。在正常的市場交易行為中,取得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折扣、傭金是正當業務行為;而違反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為個人所有的,應認定為非工作人員受賄罪。
2、劃清非工作人員受賄罪與受賄罪的界限。兩罪區分的關鍵在于犯罪主體的不同:本罪的主體是非工作人員,即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的主體是工作人員以及以工作人員論的國有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國有其他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其他單位從事業務的人員。
(四)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的法定刑
我國《刑法》第163 條規定,犯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受賄數額較大的,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受賄數額巨大的,處5 ? 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本文由重慶刑事律師柳濤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dlroyal.cn/jingjifanzui/58.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