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標準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是一種常見的犯罪行為,今天重慶刑事訴訟律師就來跟大家講講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概念。
(一)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概念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達5 萬元以上的行為。
(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構成特征
1、侵犯客體是對普通產品質量的管理制度。普通產品是指除刑法另有規定的藥品、食品、醫用器材、涉及人身和財產電器等產品,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化妝品等產品以外的產品。
2、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違反的產品質量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行為表現可具體分為以下四種行為:(1)摻雜、摻假。(2)以假充真。(3)以次充好。(4)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根據法律規定的精神,上述四種行為屬選擇行為,即行為人具有上述四‘種行為之一的就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行為人如果同時具有上述兩種行為或兩種以上行為的。也應視為一個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不實行數罪并罰。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情節是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在客觀上所要求的內容。
3、犯罪主體是個人和單位,表現為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兩類人。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認定
1、劃清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非罪行為的界限。關鍵是從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故意和客觀方面的結果來考慮。當行為人故意制造、銷售偽劣產品,銷售金額達到法律規定的5萬元以上時,即成立犯罪;銷售金額不滿5 萬元的制售偽劣產品的行為一般屬違法行為,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于實踐中發生的僅僅查處到偽劣產品本身,而難以甚至根本無法查清偽劣產品的銷售金額的案件,根據2001 年4 月5 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規定的銷售金額3 倍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2、劃清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這主要是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或有毒、有害、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材、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等生產、銷售特定的偽劣商品犯罪的界限,、它們的區別主要是犯罪對象,即偽劣產品種類的不同。如前所述,本罪生產、銷售的是普通物品,生產、銷售罪等犯罪生產、銷售的是特定物品。根據《刑法》第140 條、第149 條的規定,生產、銷售偽劣產
品罪與生產、銷售罪等第141 條、148 條規定的犯罪之間存在法條競合關系,即第140條屬于普通法,第141 條至第148 條屬于特別法。在法條競合的情況下,特別法應當優于普通法適用,這是處理特別法與普通法關系的基本原則,也是《刑法》第149 條第1 款規定之基本精神。但第149 條第2 款同時又規定,生產、銷售本節第141 條至第148 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140 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刑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這一規定體現了擇重而處的精神,應屬特別法優于普通法適用原則的例外規定。
(四)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法定刑
我國《刑法》第140 條規定,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金額5 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 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20 萬元以上不滿50 萬元的,處2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 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50 萬元以上不滿200 萬元的,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 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200 萬元以上的,處15 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 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我國《刑法》第50 條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140 條的規定處罰。
本文由重慶刑事律師柳濤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dlroyal.cn/xingshiwenyuan/160.html,歡迎分享.